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谯检刑不诉〔20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持B2驾驶证,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亳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4日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时许,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S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亳州市魏武大道(文帝路至交通路路段)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检测,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8亳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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