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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曰云)(公开版)_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古浪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银万帮,甘肃万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告知了其诉讼权利义务,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2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甘H*****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古浪县**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镇**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166mg/100ml。办案民警遂依法将王某某带至古浪县**医院提取了静脉血样,并及时送检。2020年4月7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1.8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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