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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有奴斯)(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XXX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XXXXXXXXXX,XX族,XX,户籍所在地甘肃XXXXX州XX县,住XXX村XX社XXX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临夏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X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XXXX酒后驾驶甘N62176小型汽车,从庆生东路行驶至陈方花园小区附近时,被例行检查的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王有努斯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11.65mg/100ml。

本院认为:X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XX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轻微,且XXXX为精准扶贫户,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XX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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