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5日被顺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0时33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甲驾驶逾期未检验的冀******号小型轿车载王某乙、张某某,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A区门前处时,与行人王某丙及停放的人力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王某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顺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王某丙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顺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王某丙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在案发后王某甲主动投案,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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