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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松强)(公开版)_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疏勒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XX市XX镇XX村XX号,暂住于新疆麦盖提县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2019年12月31日因交通肇事罪被疏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疏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0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AXXXXX号五菱牌LZW6431KAF型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沿疏勒县城镇路段310线行驶至疏勒县巴仁乡喀力塔栏干村2组路段时与东向西行走的行人萨某相撞,造成行人萨受伤,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萨某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报警抢救伤者,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与被害人萨某的监护人疏勒县巴仁乡喀力塔栏干村村委会达成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同时与被害人的监护人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的监护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监护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喀什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疏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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