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雄县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58********,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雄县**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温泉路**家属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冀F*****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雄县保静线-85公里综合检查站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05mg/100m。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酒驾初犯、自愿认罪认罚、驾驶人资格与所驾驶的车辆均属正常、没有抗拒与逃避检查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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