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77********,汉族,大学本科,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分局**,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园**组,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8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吉C****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梨树县十家堡镇八棵树村二组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8mg/100ml。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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