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村**组**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08时34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皖******“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路**路交叉路口由西向东倒车时观察疏忽,与由东向西推行电动轮椅行走的行人程秀兰相撞,造成程秀兰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将程秀兰送往朝阳医院抢救,程秀兰后经淮南市朝阳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4日22时48分死亡,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秀兰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此事故经淮南市交警支队大通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程秀兰不负事故责任。王某某对该事故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2019年12月27日经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复核决定维持大通大队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2020年1月3日,经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除保险赔偿外,王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被害人亲属对王某某表示了谅解。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归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证人陈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6.事故现场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起诉。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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