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封检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王XX,曾用名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XXXXX,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8时5分许,王XX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AXXXXX号小型轿车,沿21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封丘县留光镇短堤村豫丰家庭农场路口处时,与行人吕XX由东向西过公路时相撞,造成吕XX当场死亡、豫AXXXXX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王XX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后经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3月13日,王XX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王XX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XX犯罪情节较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积极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悔罪表现较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王XX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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