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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901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荣成市**街道**村,因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月2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6时3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灯光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荣成市**路由东西行,行至荣成市**区北门北道路处时,与郗某某步行由南向北通过道路时相撞,致郗某某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车辆损坏。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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