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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坊镇**村委**村**号,现住新余市渝水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新余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车辆(赣******)行驶至本市渝水区罗坊镇南英村委往年村路段,在超车过程中与相对方向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无牌濠江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事故。事故发生以后,王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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