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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6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9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9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浙FS7****小型轿车,途经平湖市**镇**路**村地段时,被民警查获。根据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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