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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69********,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现在台前县**联校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现住台前县****家属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8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年93日本院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9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J*****小型普通客车,沿台前县S101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打渔陈镇东仝村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鲁A*****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某、张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某涉嫌饮酒驾驶,后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mg/ml,已达醉酒标准。另查明,2020年6月13日上午,台前县夹河乡**村村民宋某某(男,70岁),在夹河乡姜庄黄河边上游玩,不慎掉入黄河,被王某某救出。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且在取保候审期间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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