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02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职工,住长治市潞州区**街**号**单元**。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任庆红,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1年1月29日将本案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3日2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0#黑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本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9.78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