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户籍**山西省高平市**街**小区**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3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晋E****7小型轿车从高平市丹河路北口出发,沿友谊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高平市交通警察大队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8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醉酒驾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书证;2.证人申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