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乡**村*号,现住址:新疆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0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新******号小型轿车,沿库尔勒开发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开发区大成未来域小区前路段时,被库尔勒市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