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乡**村*号,现住址:新疆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0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新******号小型轿车,沿库尔勒开发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开发区大成未来域小区前路段时,被库尔勒市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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