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樟检刑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兼泥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镇,住樟树市**镇**隔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樟树市昌付镇**附近的家里饮酒后,从家里驾驶车牌号为赣C*****的黑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从昌付镇双金家里去往洲上乡做事,行至临江镇G533国道20KM+200M路段时被樟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临江中队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带到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80.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接处警登记表、查获经过、个人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3、查获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毒物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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