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樟检刑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兼泥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镇,住樟树市****隔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樟树市昌付镇**附近的家里饮酒后,从家里驾驶车牌号为赣C*****的黑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从昌付镇双金家里去往洲上乡做事,行至临江镇G533国道20KM+200M路段时被樟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临江中队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带到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80.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接处警登记表、查获经过、个人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3、查获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毒物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