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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3111976********,汉族,本科毕业,现任洛阳****有限公司经理,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洛阳市洛龙区**道**号**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7日22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C*****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学府街自南向北行驶至学府街开元大道口处时,被在此处正常开展夜查工作的洛龙交巡大队查获,现场王某某酒精测试结果为109mg/100ml 。2020年4月10日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豫金剑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13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9mg/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系初犯,案发后有认罪、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8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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