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22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南安市**镇天元**小区旁租房。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D8****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北峰街道泉州软件园路口时,被执勤的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公安人员即通知东南医院医护人员对王某某进行抽血,后将王某某带至东南医院醒酒。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达86.50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行为,无前科劣迹等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附:相关法条
一、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刑诉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