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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111975********,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洛阳市洛龙区**中心主任,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住洛阳市洛龙区****号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豫C*****黑色现代悦动牌轿车,载同事李某某沿着寨南路向西左拐上南昌路,途径西苑桥,至古城路与学府街红绿灯处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起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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