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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3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四川省营山县**乡**村,暂住绍兴市越城区**工地。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浙******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绍兴市越城区百盛街昌明街口附近地方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

当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王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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