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朋友在流水街道的早餐店钦用了白酒,随后,驾驶“金彭”牌三轮摩托车到流水派出所和他人协商处理之前的纠纷,民警在同王某某的交谈过程中,发现其身上散发很浓的酒味,通过调取监控视频证实,系王某某本人驾驶机动车。经检验鉴定,从送检的的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90.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为初犯,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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