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现住白山市浑江区*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1时12分,王某某驾驶吉F***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国安路通明社区附近,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盘查,对其使用呼气式测酒仪。现场呼气检测152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王某某的血液样本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8.27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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