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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9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乡**村**组**号**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9时许,王某某醉酒驾驶的雪佛兰牌小型汽车(牌照为湘******),在邵阳市大祥区**路行驶时被交警查获,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69.8mg/100ml。同年6月16日,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上述事实有其供述和辩解、相关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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