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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眉山市,居民身份证号:511128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镇**村**组,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9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7日2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新M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库尔勒市湖滨世纪城道路行驶至**路**小区前路段时,被库尔勒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104.1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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