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庄浪县**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住庄浪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庄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庄浪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侯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县医院看护其姐王某甲住院治疗时,被害人李某甲来到病房探望时与王某甲发生争执,被王某某劝出后,在县医院新住院部三楼外一科巷道东侧电梯口附近,王某某质问李某甲为何殴打其姐王某甲,李某甲予以否认,王某某便在李某甲的胸部殴打了一拳,致其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在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6天,花去医疗费用8322.69元。
经庄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王某某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医疗费等各种费用86000.00元,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并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损失,达成谅解并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庄浪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庄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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