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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7********003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均为江西宜春市万载县**大道**号**栋**单元**室。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赣C*****小车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G220国道**公桩加**米路段时低头看手机致车辆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立即报警并现场等待交警的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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