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7********003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均为江西宜春市万载县**大道**号**栋**单元**室。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赣C*****小车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G220国道**公桩加**米路段时低头看手机致车辆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立即报警并现场等待交警的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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