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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41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宜春市**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宜春市袁州区******栋**单元**室。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8日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赣C*****小车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大道**门口路段时被交警路检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109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5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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