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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刑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042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山西省襄垣县王桥镇**村。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孟卓敏,山西易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 11 月 3日、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见郭某某的**科技公司后门无人值守,先后三次到**科技公司盗窃废旧三角铁 11 根,废旧铁梯一个,第四次到**科技公司盗窃时被抓获。经称重:王某某盗窃物品总重量为110斤。经估价: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10 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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