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木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10********571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杭州市**区**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区**街道**村*组*里*号,住**区**街道**山居*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木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木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于2020年10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徐某某在木垒县照壁山乡平顶山村家中玩手游王者荣耀时,看到被不起诉人人王某某发布的出售游戏账号信息,随后徐某某将王某某添加为微信好友,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达成协议后,徐某某通过支付宝扫码转账的方式向王某某支付了150元的游戏账户购买费用,王某某以支付的资金被冻结为由要求徐某某继续转账,2020年8月11日至8月16日期间,徐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和支付宝扫码转账等方式,陆续向王某某提供的账户转账14次共计6197元,王某某在收到徐某某转账以后将徐某某从微信好友中删除不再联系,徐某某被骗6197元。
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退缴违法所得6200元,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木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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