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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5241962********,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柳河县,现住柳河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崔某某(另案)、康某某(另案)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商定砍伐柳河县驼腰岭镇六道村905林班17小班的落叶松。后康某某雇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等人将林木砍伐运输至康某某位于**镇的木材加工厂加工成板材出售。经鉴定,崔某某、康某某、王某某等人砍伐落叶松共计154棵,立木蓄积16.792立方米。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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