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韩城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XX省XX市XX矿XX号楼,系XXXXXX工人。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韩城市桑树坪煤矿机电设备库房院里的井下回收铁门一扇,并予以变卖,获利2000元,刘某某分得1000元、宋某某400元、李某某与王某某各得300元,均已追退。经鉴定,被盗铁门价值2600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并予以训戒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韩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