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98********,汉族,大学本科,天津**大学**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陕西云旱律师事务所律师白红莉、史安娜。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8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张某某一起在网上卖口罩,二人通常收取客户钱财后再给客户找货源,找到货源给客户发货,找不到给客户退款。2020年2月19日王某某在微信中与被害人周某某取得联系,向其推销口罩,并声称自己手中有额温枪可以出售。2020年2月21日王某某在微信上询问张某某额温枪报价并讨要相关照片、资质,未提出要从张某某处购进额温枪,然后将聊天截图发送给周某某。2月22日周某某与王某某商定额温枪单价345元一个,周某某决定先购买20个,并于当日19时许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笔给王某某转账共计6900元,双方约定第二天发货。王某某收到货款后在半小时内就将货款用于个人还账和挥霍。2月23日王某某未发货,对周某某谎称其购进的额温枪系工业所用,周某某要求退款,王某某谎称货款已打给厂家,如要退款需等厂家退款给他才能退给周某某。下午5时许王某某在微信上询问莫某某额温枪报价,要求对方给自己发送额温枪照片和资质,并要求对方报价370、380元,并将报价、额温枪照片、资质发送给周某某,周某某提出先把6900元退回。之后周某某多次要求王某某退款,王某某迟迟不予退款,2月25日周某某报案。王某某归案后,王某某的父亲王海红代其给周某某退还69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愿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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