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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孙某某驾驶摩托车带着苏某、蒋某某行驶至淅川县寺湾镇秦家沟村与道路右侧防护墩碰撞,驾驶人孙某某当场死亡,苏某受伤住院,孙某某当场死亡,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苏某和蒋某某不承担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苏某的母亲,其在医生询问受伤原因时谎称苏某是骑电动车不慎摔伤,后通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14017.5元。

2020年6月30日,王某某上缴赃款14017.5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王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退赃,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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