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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诈骗罪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7********,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路**院**单元**号。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6月5日公安机关补充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弓某某(另案处理)和李某某(另案处理)称能帮被害人段某某孩子范某某办理临汾七中高中上学手续,获取被害人段某某信任后,段某某通过微信给弓某某(另案处理)转账人民币33000元,后弓某某(另案处理)转账给李某某(另案处理)30000元,李某某(另案处理)随后又将其中23000元以现金的方式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让王某某帮忙办理此事,王某某随后在山西师范大学第二实验中学给范某某入学报名并交学费7000元。2019年8月12日,弓某某(另案处理)电话告知段某某,范某某在临汾七中的上学手续已办好,临汾七中开学时间为同年8月20日。事后段某某经过核实范某某学籍不在临汾七中,同年8月16段某某在没有交费收据的情况下,开村证明及拿户口本带范某某到山西师范大学第二实验中学报到,段某某发现上当后遂报案,案发后,弓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已将33000元退还给被害人段某某并取得谅解。范某某现在山西师范大学第二实验中学学习,并可以参加高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能积极退还给被害人被骗钱财,同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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