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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5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5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住镇赉县******屯,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2日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在镇赉县**乡**村**屯东南侧**位置的林地(林班号为**林班**小班,林种为一般商品林)内耕种农作物水稻,面积为11.84亩,改变了土地用途,林地内原有植被已经被大量严重破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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