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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电力有限公司鞍山**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住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开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施工建设的**电力有限公司鞍山**公司500KV鞍山**项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甲项目**,该项目在施工建设期间,鞍山供电公司明知坐落在鞍山市经济开发区**镇**村管内的**建设项目在没有获得自然资源局批准占用耕地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工程发包给辽宁省**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张某某为*乙项目**,在明知500KV鞍山**项目没有获得占用耕地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施工建设。经自然资源局勘测500KV鞍山**项目非法占地10.43亩。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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