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3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6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住义乌市**镇**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携带电瓶、电刺、捞网、鱼斗等工具,前往义乌市佛堂镇雅西村桥头吴溪水域处,将电瓶通电后通过电鱼的方式在吴溪水域内非法捕捞野生鱼类约2.12千克,后在岸边被义乌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现上述被捕鱼类均已被放归自然。经查,佛堂镇吴溪水域属于禁渔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过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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