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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且末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且末县人民检察院

且末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且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7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2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住且末县且末镇埃塔北路**花苑,因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且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且末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22时50分许,且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且末县埃塔路**号警务站对面路段执勤时对新M3****号轻型普通货车检查,发现该车辆驾驶人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通过酒精检测仪对该车驾驶员检测出酒精含量为397.2mg/100ml,并将王某某带至且末县人民医院采取血样进行进一步调查。且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08月31日检验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4066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且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且末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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