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7195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现住义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沿庄林西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22KM+800M义县前杨乡吴屯村北三角碑路口处右转弯时,与同方向直行陈某A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相撞,造成陈某A、杜某某受伤,陈某A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被带到侦查机关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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