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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公安局***出所,现住乌苏市*********。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05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11日23时36分许,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新G*****号“捷达”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乌苏市***路***市场门前路段时,驶入道路北侧树林带碰撞标牌及树木肇事,致车辆、标牌及树木受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新疆科正所【2020】血鉴字第191号鉴定意见: 王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01.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9条之规定,可以酌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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