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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浔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 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八里湖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新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本院决定对王某某以保证人方式取保候审。

本案八里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14时许,被害人刘某某的妻子陈某某与同事一起到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前进西路奥林匹克花园南门处废品回收店卖废品,卖完废品收拾绳子时与帮忙收拾绳子的店老板王某某发生了肢体接触,王某某的手接触到了陈某某的胸部乳房,陈某某认为王某某故意摸自己胸部而告诉了丈夫刘某某。随后被害人刘某某以此为由到该废品收购店内找王某某质问,两人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刘某某先将王某某按到在地,并摁着王某某的脖子,双方互相扭打被在场的龚某某、胡某某等人拉开。在双方被人拉开并均已停手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突然用右手在受害人刘某某的左脸部和左耳部的位置打了一巴掌,导致受害人刘某某左耳耳膜穿孔。经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家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其妻子王某敏系肢体四级残疾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家中妻子系残疾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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