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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光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3919,初中毕业,运输司机。户籍所在地:**省**市**区,现住**区**各庄镇**村**南*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1时30分,王某某驾驶冀B****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冀B***5挂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县**镇桥西“中国石化”门前路段时,撞上前方的行人谢福珍,致谢某某当场死亡,经光山县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且本案系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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