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61********,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案发时在**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9日至同年6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0时10分许,醉酒后在北京市西城区希尔顿逸林酒店一层,欲强行进入酒店办公区域,与酒店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广外派出所民警宋某某在进行处置时,王某某踢踹宋某某腿部一脚,后被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案发后王某某赔付民警及保安的损失,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6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