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021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3日6时20分许,王某某驾驶皖S*****号重型罐式货车,自南向西行驶至东四环讴神机械厂东侧路段处时,与陈某某驾驶自北向南行驶后自西向东行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陈某某死亡。经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9月28日王某某与陈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陈某某近亲属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悔罪、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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