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8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22时30分许,王某某驾驶陕JS***0号本田思域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红化A区公路处时,在我队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嫌疑,因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我队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我队民警将其送往陕西省延安市天恒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抽血检测。经陕西省延安市天恒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1222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检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7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