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4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街**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太原市尖草坪区**乡**村**号**)。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22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晋A****J号白色开瑞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原市尖草坪区**路***巷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7.4mg/100ml。后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3.98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悔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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