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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未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5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村**组,现居住于山西省怀仁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至3月1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网络上虚构游戏装备交易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的信任,以支付交易保证金、换淘宝退单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多次微信、支付宝转账,金额共计12303元。

立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退赔被害人朱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朱某某母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乙、刘某某的证言;4.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6.电子物证数据勘验报告;7.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立案后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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