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319**********,汉族,大专文化,山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镇**村**号,住**市**街**苑**号楼**室。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30日20时50分许,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晋KH****#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长治市淮海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锦绣司马小区门口对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28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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