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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晋E****8小型轿车沿高平市太华路行驶至涵洞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牛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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